阳光人寿阳光保i家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保i家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全残(见11.2)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4).“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6),我们不承担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三)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见11.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3.1基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责任2.3.L.1首次重大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4)专科医生(见11.5)确诊初次发生本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首次重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6.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您在投保时未投保“2.3.2.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在投保时己投保“2.3.2.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2.3.1基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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