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阳光保险集团人寿保险阳光人寿阳米QC款重大疾病保险一、产品解析二、规则介绍三、案例演示基本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中症疾病保险金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可选附加险可选附加险附加两全C款、附加护理、附加豁免重疾H附加意外伤害E、附加意外医疗E、附加住院费用E、附加住院津贴E产品名称阳光人寿阳光保C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代码ADDP23)投保年龄18周岁(含)-60周岁(含)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保险期间终身产品形态交费方式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条款解析-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见11.2)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2)、“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4)、“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解析-等待期。
2.3保险责任2.3.1基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责任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2.3.1.1首次重大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4)专科医生(见11.5)确诊初次发生本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首次重金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6.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您在投保时未投保“2.3.2.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已投保“2.3.2.2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2.3.1基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条款解析-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痕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一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锡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慢性肝衰竭31严重慢性复发性陆脾炎32急性呼吸密迫综合征(ARDS)31严重慢性复发性陆脾炎32急性呼吸密迫综合征(ARDS)61艾森门格综合征第一组恶性肿瘤—一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锡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慢性肝衰竭31严重慢性复发性陆脾炎32急性呼吸密迫综合征(ARDS)31严重慢性复发性陆脾炎32急性呼吸密迫综合征(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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