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8)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见 10.9)事故、 租赁车意外伤害(见10.10)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1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1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公共电梯意外伤害(见 10.13)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6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10.14)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 2.3.1、2.3.2、2.3.3、2.3.4、2.3.5、2.3.6 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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