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单周年日(见 10.1) 、保单年度(见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件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见 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见 10.6)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 全残(见 10.7),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见 10.8)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见 10.9)事故、 租赁车意外伤害(见10.10)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当同一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情形的,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给付自驾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1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4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航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 10.1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 公共电梯意外伤害(见 10.13)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6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10.14)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本条款 2.3.1 约定的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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