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 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 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 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 件: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 症重疾”(详见条款 3.2)、“重大疾病”(详见条款 3.4)、“中症重疾”(详见条 款 3.6)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0.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47-3 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的部分。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 险责任: 2.4.1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必选责任: 2.4.1.1 轻症重疾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 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10.6)专科医生(见 10.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 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 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 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轻症重疾保险金的给付还应符合如下约定: (1)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 两种以上的轻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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