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3) 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 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 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2)、“中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4)、“重大疾病” (详见本条款 3.6)、“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8)或身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天 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44-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 任: 2.4.2 轻症重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 11.7)。
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 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 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 轻症重疾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 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 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
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4.3 中症重疾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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