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继承:传承视角下的财富规划
在现代社会,财富传承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基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积累的增加,如何确保财富在代际之间平稳、高效地传递,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一、继承,你真的了解吗?
(一)继承的开始与死亡顺序的确定
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在法律实践中,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法律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这种推定规则在处理复杂死亡事件中的继承问题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如何确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法律,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种顺序的划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三)遗产的范围与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包括合法收入、动产与不动产、储蓄、股权、股票、身故保险金等。然而,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的处理方式多样,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继承权的丧失与争议处理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典案例看继承纠纷
(一)扶养人已尽到生养死葬义务
基本案情: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庞小某,丈夫于1992年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裁判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二)消失23年的继子空降继承父亲上海房产
基本案情:黄先生与前妻夏女士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子小夏。1996年离婚后,黄先生与季女士再婚,育有一子小季。2003年,黄先生购买了一套黄浦江边的房子,首付和贷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9月,黄先生因病去世,留下录音遗嘱,将房产留给季女士。然而,小夏在黄先生去世后突然出现,要求继承房产。
裁判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的录音遗嘱有效,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女士有权继承属于自己的部分。小夏作为继子女,因未与黄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房产。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由季女士继承,但需支付小夏一定的补偿。
三、保险,能帮我做什么?
(一)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财富传承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合理设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可以实现资产的定向传承,避免因遗产分割或继承纠纷带来的财产损失。
(二)涉及继子女的传承方案
夫妻共同传承 + 继子女风险排除: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保险理赔金作为信托财产,避免遗产被继子女分走。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遗产,直接给到受益人子女,实现长期保障。
提前赠与过户:通过提前赠与过户的方式,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子女,减少未来继承时的纠纷。
女方投保、子女受益:如以先生为被保险人,属于定向传承,保险理赔金不属于遗产,无需经过继承权公证。
(三)保险金信托的设立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将保险与信托结合的金融工具。投保人可以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保险理赔金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管理,受益人可以是子女、孙子女等。这种模式不仅实现了资产的定向传承,还避免了遗产被分割或继承纠纷。
(四)合理设置投被保人与受益人
企业主投保:企业主可以为自己投保,将子女设为受益人,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防范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的风险。
子女投保:子女可以为企业主投保,将企业主的父母设为被保险人,子女设为受益人,防范因婚姻不稳定因素带来的财产分割或后续继承风险。
(五)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明确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这为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保险金信托:变遗产为财产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将保险与信托结合的金融工具,通过信托公司管理保险理赔金,实现资产的定向传承和长期保障。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死亡或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这种模式不仅避免了遗产被分割或继承纠纷,还实现了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保险金信托的运作流程
投保:投保人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指定受益人为信托公司。
设立信托:投保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
理赔: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将理赔金支付给信托公司。
管理与分配: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并按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二)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定向传承:明确指定受益人,避免遗产被分割或继承纠纷。
长期保障: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管理,实现长期增值。
资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避免被继承人债务影响。
灵活分配: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灵活领取信托财产。
(三)保险金信托的案例
案例:某企业主为子女设立了保险金信托,投保了一份100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企业主作为投保人,指定其子女为信托的最终受益人,并选择了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后,企业主与信托公司详细规划了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确保子女的未来生活和教育得到充足保障。当企业主不幸去世后,保险公司迅速将1000万的理赔金支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根据合同约定,对这笔资金进行了稳健的投资管理,实现了资产的长期增值。同时,根据企业主的遗愿,信托公司按时向子女分配信托收益,确保了他们的生活和教育质量。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资产增值和避免继承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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