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联人寿鑫享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国联人寿鑫享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中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效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午度(见释义)、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变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О周岁(见释义)(须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津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分为8年和10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⒉.4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2.3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限制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润)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比例表:到达年龄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本条所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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