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则 单补发、保单冻结、保单挂失、保单挂失解除、保单迁移、客户资料变更、联系信息变更、交费信息变更、客户社保属性变更、签名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资料变更、投保人变更、投保人资料变更、增补告知、保单贷款、保单还款、保全回退、复效、减保、满期金领取、退保、协议复效、协议退保、新增附约、犹豫期减保、犹豫期退保、职业类别变更、E 服务权限变更、信函寄送方式变更、生存金领取、生存金转账授权、证件有效期变更、指定第二投保人、满期金领取方式变更。(二)特殊规则1、犹豫期减保、减保:减保后的最低保费最低为 2 万元,且为 1000 元整数倍。2、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4、保单贷款:最高可贷款金额不超过申请当时现金价值的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5、新增附约:可新增险种同投保规则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3)均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 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7-2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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