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5.1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以本公司的要求为准。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可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保单年度的累计保险费差额。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1)本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各保单年度末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现金价值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重新计算时,减额付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也将重新计算。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为准。7 7 .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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