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主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3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主合同“3.5 重大疾病的范围”。(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将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30 日内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3)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 51 周岁。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 50 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年金转换选择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或者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1)受益人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可以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2)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在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70 周岁生日或以后),如果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或依据我们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您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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