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对象 若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本人投保时可选择同时为其配偶投保本附加合同。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65 周岁(见9.2)。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豁免保险费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豁免保险费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6 6 .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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