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 2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 1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自本合同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第 2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见10.19)确诊首次罹患恶性肿瘤(见 10.20)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以及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表 2 中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是指使用本合同附表 4 中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表所列的药品而产生的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产生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对于被保险人以门诊方式(包括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的门诊治疗)产生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附表 1 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附表 1 中所列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第 2 个保单年度起首次确诊恶性肿瘤)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给付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见 10.21)、糖尿病(见10.22)、冠心病(见 10.23)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本合同附表 2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附表 1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若单个保单年度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 1 中所列的单个保单年度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若保证续保期间内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之和达到附表 1 中所列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证续保期间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 80%。(2)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 50%。(3)若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但未从补充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上述(1)、(2)或附表 2 三种情形的给付比例按在上述约定的基础上再乘以70% 确定。(4)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本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 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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