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附加险合同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 保单周年日 (见释义 11.1)、保单年度 (见释义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1.3)和保险期间届满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见释义1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含55周岁)。
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11.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等待期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释义11.6)发生 保险事故 (释义11.7)的,无等待期。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 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等待期后发生的非意外伤害,导致 初次发生 (见释义 11.8)并经 医院 (见释义 11.9)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 重大疾病 (见释义11.10),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释义11.11);(四)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11.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11.13),及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11.14)的 机动车 (见释义11.15);(五)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见释义11.16)(本合同所列第29、34、88种重大疾病除外);(六) 遗传性疾病 (见释义11.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释义11.18);(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释义 11.19)。三、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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