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年龄满18周岁7.1且不超过65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或个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7.2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7.4(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该次保险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OO83-2013)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均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猝死7.5、流产、分娩;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7.6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2)被保险人酗酒7.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8;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0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7.11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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