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7.1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7.2门急诊就诊或住院7.3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7.4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7.5、药品费用7.6、护理费用7.7、诊疗费用7.8、治疗费用7.9、检查化验费用7.10和手术费用7.11),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以500元为限。补充原则和保险金给付约定,1)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2)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仅按照应赔付金额的50%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所列情况;2)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12。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4)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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