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本附加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三、保单年度 (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释义 10.3)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一、自您签收到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或者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2 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二、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三、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五、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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