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复效申请书、附加险合同、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三、保单年度 (见释义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释义 10.2)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见释义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1.4 犹豫期 一、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10.4)。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2.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2 如实告知 一、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二、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3.2 保险责任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高中教育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创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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