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 B 款(分红型)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投保范围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本合同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投
保人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我们当时
的规定为准。
2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交清增额指因购买交清
增额保险增加的保险金额。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自生效日起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全残保险金给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
付
2.3.2 满期保险金给付
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
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
8-2
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
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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