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被保险人必须为已婚女性,本合同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配偶。投保人投保
时需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我们当时的规定为准。
2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 本 保 险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0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2.3
2.3.1
婚 姻 庆 贺 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婚姻庆贺
金
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则婚姻庆贺金自动
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
《阳光人寿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2.3.2
被 保 险 人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身 故 或 全 照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 倍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5 年或 5 年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A、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B、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
2.3.3
投 保 人 意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
外 身 故 或 故或全残,当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6 周岁,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全 残 保 险 责任终止,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倍的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9-2
金
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100 万人民币之和。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66 周岁或投保人已经变更,我们将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3.4
关 于 保 险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原投
责 任 的 说 保年龄、投保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费。
明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金或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投保人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投保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投保人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
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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