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金升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金升终身寿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两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阿晚立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与生效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犹薄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者母证件(见10 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荟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的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金家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3有效保睡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见10.2)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怒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未虑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身故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金限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保脸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5.1身故或全(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见10.3)时的到达年龄未满I8周岁(见10.4)的,残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媒计已交保险费(见10.53:(2)本合同的观金骨值(详见本条款5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的。
我们按照如下阳光人寿阳光金升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金升终身寿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两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阿晚立您提出保险中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与生效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犹薄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者母证件(见10 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荟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的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金家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3有效保睡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见10.2)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怒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未虑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身故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金限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保脸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5.1身故或全(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见10.3)时的到达年龄未满I8周岁(见10.4)的,残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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