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2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医院3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1.1.2.2身故保险金及投保人选择的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 365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不同种类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 365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可选责任包括“可选方案一”、“可选方案二”两项。“可选方案二”是在已投保“可选方案一”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20 种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8.2 中症疾病的定义”)。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6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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