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橙C款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橙C款定期寿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生效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分为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见10.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3)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七种,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3.1基本保险责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猝死(见10.6)关爱保险金责任。2.3.1.1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1.2猝死关爱保|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猝死,我们在按照本条款2.3.1.1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2可选保险责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航空交通I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法定节假日(见10.7)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三项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同时承担该三项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该三项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该三项可选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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