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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