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12.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2.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2.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
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2.5)事故引起的疾病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见 12.6)首次确诊(见 12.7)患有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轻症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且两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一年,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此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同一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的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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