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2 2 以外的原因在我们 认可的医院3 3 由专科医生4 4 确诊初次罹患5 5 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6 6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 累计已交保险费7 7(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 中症疾病8 8或重大疾病9 9 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30%、35%、40%。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50%、60%。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附表四: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 降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组别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组别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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