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7 其他 需要关注的事项7.1 风险程度变化的告知及处理,如果被保险人移民到另一国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迁居地的风险标准调整保险费或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能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了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 10 天内书面通知我们。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风险性降低时,我们将自接到通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起,按照新的风险程度计收保险费。如果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风险性增加时,您可以经我们同意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我们于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 5.1 作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了保险事故,我们将按以下方法处理: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降低时,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增加时,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乘以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年龄错误 本附加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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