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 2 以外的原因首次 发病 3 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认可的医院4 4 的 专科医生5 5 确诊初次罹患6 6 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7 7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 累计已交保险费8 8 (无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 中症疾病9 9 或 重大疾病10 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30%、35%、40%。当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轻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每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 50%、60%。当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罹患的中症疾病已经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11 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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