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度(见11.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 附加 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 周岁(见11.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65周岁。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 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 的等待期是指自 本附加合同 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的期间。但因意外伤害(见11.5)事故引起的 保险事故 无等待期。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发病(见11.6)或 或 确诊患有 任何一 种 符合 本附加合同第 第10条 条 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 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时 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 首次发病(见 11.7)并经 专科医生(见11.8) 首次确诊(见 11.9)患有任何一种符合本附加合同第 10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轻症 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 次数 以两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附加合同 效力 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已确诊的所有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和主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承担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已确诊的所有轻症疾病 保险责任终止。自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起,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10)为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主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符合主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本附加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自确诊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剩余应付保险费(不包括其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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