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 初次发生 (见释义 11.8)并经 医院(见释义 11.9)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 重大疾病 (见释义 11.10)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 现金价值 (见释义 11.11)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首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见释义 11.12)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不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 永久完全残疾 (见释义 11.16)且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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