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释义 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释义 6)的 专科医生(释义 7)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 相 应 的 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8)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 180 日,当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或最后一次复效后被保险人的新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相邻两次轻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 180 日,当该被保险人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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