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 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证期间:指依本合同约定,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我们保证给付养老年金金额的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连续二十年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保险金的 给付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 还将 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 基准 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在符合第3.4.1条的情形下,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在符合第3.4.1条的情形下,我们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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