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产品特色,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最高3.2%)年复利递增,长期规避市场利率波动,同时被保险人终身享有身故及全残保障,且额度不断提升。若您选择趸交或5年交: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以年复利形式增加。若您选择10年交、20年交: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2%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可申请在交费期满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获得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从容应对人生各个阶段品质生活的需求。
通过指定受益人,可实现资产的定向可控传承。保险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非法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合理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附加多种医疗、豁免及重疾保障。您可以书面形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申请单次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或在投保时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于保险费交付期满后定期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生效。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交费期满时(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则为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等于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1、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Ⅱ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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