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内容,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依附件所列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规定,承保对象:1.主合同被保人、配偶、子女。2.配偶或子女可单独附加本险,不受主合同被保人本人是否附加之限制。保险期间:一年期。被保险人本人、配偶于达到66周岁,子女达到26周岁时终止。承保年龄:1.本人及配偶:0周岁(出生满30天正常出院)~65周岁。2 .子女:0周岁(出生满30天正常出院)~25周岁。交费方法:年交、半年交、季交及月交(同附加之主险),保额限制:1.投保金额以1千元为单位,最低投保金额为1万元,18周岁以下最高投保保额参见《少儿保额通算说明》。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betway电话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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