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1.1.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出现了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经医学检查发现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1.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2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3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 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7.1重大疾病的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5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6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1.1.2.1身故保险金及1.1.3.1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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