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一生福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本合同。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指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一)计算。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见释义二)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六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至本合同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满期日的 24 时止。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三)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四),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减额交清 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且宽限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进行减额交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五)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重新计算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投保人不需要再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附加的该被保险人的其他所有附加险即刻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申请减额交清时该附加险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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