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附加安欣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韩附加安欣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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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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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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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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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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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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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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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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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续保 | 您选择自动申请续保的,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若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向您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1年。若经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将书面通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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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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