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有未尽之处,则以主合 同的条款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 的保险期间内申请本附加合同,在交纳保险费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六(6)个月至六十五(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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