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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实践中,有保险人为展业需要,在订立合同时不主动审查死亡险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甚至明知死亡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仍然承保,收取保险费,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却以该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给付保险。该规定成为个别保险人规避责任的工具之一,引发了不少纠纷。针对该问题,《解释三》第一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作出,并对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几种情形进行列举,引导审理案件的法官正确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同意,一方面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规制保险人的不诚信拒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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