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回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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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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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种类
有偿合同
保障合同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按合同性质分类(2种)
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2种)
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3种)
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对比
按保险标的分类(2种)
按承保方式分类(2种)
保险合同的特征
双务合同: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最大诚信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射幸合同:保险公司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约定的事故或条件具备发生才履行。
射幸性合同:以“购买彩票”为例进行讲解,只有彩票号码与中奖号码一致时才能得奖。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合同性质分:
补偿性合同 (损失多少补多少)
给付性合同 (约定多少给多少)
补偿性合同:损失多少补多少
给付性合同:约定多少给多少
按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古玩、字画等不易定价的财产。除此之外均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回顾:什么是原保险和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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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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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利益是客体
保险标的是载体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条款性质不同,分为基本和附加条款
按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0项)
保险合同的主体
互动:各位学员谁曾经买过保险?
是谁花钱买的? ——投保人
是在哪个保险公司买的? ——保险人
这份保险是为谁买的? ——被保险人
一旦发生了风险,谁能获得理赔款? ——受益人
投保人+保险人=当事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人
当事人:签合同的两个人
关系人:买时不一定到场签字,但合同生效后和他们有重大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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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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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提出要约
保险人做出承诺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单、批单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暂保单:临时保单,有效期30天
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保单
其他书面形式:最常见的是保险协议书
批单:更改合同时用
法律效力:批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
巧记:客户先填投保单,保险证券保险单,保险凭证小保单,
临时凭证暂保单,暂保单在签发前,有效期为三十天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我国普遍推行是“零时起保制”
零时起保制是指合同生效时间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未来约定的某一日的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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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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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
交纳保险费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说明合同内容
防灾防损
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损失施救
提供单证
协助追偿
及时签单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我国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对询问外的问题无须告知。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增收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的损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研讨:小李经营一家木材公司并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三个月后,隔壁新开了一家烟花爆竹厂。和投保时相比,木材公司的风险有没有增加?如果小李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情况,万一烟花爆竹厂发生火灾波及到了小李的木材厂,小李能否获得理赔?为什么?
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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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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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4种)
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因保险标的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4种)
自然终止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变更:“人”变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变更。
内容变更:保险期限变更、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保险合同的中止、终止
2008.3.5投保
2009.3.5应缴纳续期而
没有按时缴纳
2009.5.4中止
2011.5.4终止
宽限期:60
天仍然没有缴纳
保费。保单中止
中止期间可以申请复效
2年内不复效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人完全履行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而终止。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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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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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解释原则(5条)
合同解释效力
协商
仲裁
诉讼
有权解释(4种)
无权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文字含义
意图解释原则:投保双方真正意图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内容遗漏或不完整
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
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解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仲裁解释:仲裁机构
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专家、学者所作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协商:解决争议的友好方式,能够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相互信任。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诉讼:解决争议的最激烈方式
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仲裁:由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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