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投保人 保险人 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
适用法律:
《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有偿、保障、双务、附合、射幸、最大诚信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当事人因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很大程度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信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具备法人资格:保险公司
保险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最主要、最基本的
合同义务)
法人、自然人均可,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须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
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
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基本条款
从条款的性质看
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上另行约定或附加的补充条款
法定条款
从条款约束度看
任意条款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约——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暂保单(临时保单):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有效期一般为30天
保险凭证(小保单):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在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大量使用
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批单(背书):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保护
说明:
1、成立≠生效
2、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2、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即保险合同的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
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
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2、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1、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 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有效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依照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或解除原有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解除的形式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betway电话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必威官方网站备用网站 必威体育大厅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