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终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
的保险费,不 得 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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