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爱无忧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 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 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 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 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再按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 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 —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 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 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 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的“第十二条 释义”中加粗字体 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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