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耀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千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和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问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在本合向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绘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给付年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给付年金;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4,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年金。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客、故意伤吉;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录乱或武装叛乱;七、核螺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特别生存金、年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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