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一生鑫意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一生鑫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2.1)、保险赀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见12.3)(须出生满7阳)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2.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年度有效保额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上一保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的1.03倍。减少。2.2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共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滑日(见12.5)(含)之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己满18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不包括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比例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I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不包括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己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比例18-41周岁160%42-61周岁140%62周岁及以上120%(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C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度有效保额。2.3.2全我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全残(见12.6),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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