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颐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颐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颐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1王不入天点坚出的期orgP72R2出6-5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4.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5.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三、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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