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等两款产品介绍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产品设计形态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产品设计形态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投保年龄:28天-70周岁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付、3年、5年、10年或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
国寿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庆典版)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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