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鑫丰益年金保险(2023版)条款➊保险责任条款1.1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鑫丰益年金保险(202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IAG7.1.2投保范围凡出生满7天至60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1.3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计算。
1.4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5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1.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7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5、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分按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予被保险人。二、年金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若被保险人于下表相应年金给付日(含)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下表约定的年金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给付贺寿金期间除外)。三、贺寿金若被保险人于下列两个日期的较迟者(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按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的20%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连续给付三年,本项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本合同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四、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减去我们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及贺寿金总和: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注: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我们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年金及贺寿金总和”须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新计算。1.8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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