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与生效: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基本保险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金额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见 10.2〉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金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1+3%)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身故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金限制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3)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见10.4)的,残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见10.5);(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5.1)。(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l)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t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t②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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