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保少儿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保少儿版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我葺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基本保险会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见11.2)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2)、“少儿特定疾病”(详见本条款3.4)、“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6)、“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8),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4.1重大疾病保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3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险金条款“3.1重大疾病的范围”。(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4)专科医生(见11.5)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之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6.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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